“如果真是这样,歹徒真的是临时起意,从车上拿下大扳手和绳索,做案后就开着货车走了,那就真的无从查起了。”雷军道。
“如果是临时起意,歹徒是想抢枪,那他是怎么知道,洛副所长是警察呢?又是怎么知道洛副所长身上有枪的呢?要知道,洛副所长当时穿的可是便衣。”刘毅道。
“也许,洛副所长身上的枪,不小心给他看到了呢。”雷军道。
“93年年底和94年年初,在白楼区和海西区发生的那几起劫车杀人案,被害人就都是先被人以大板手类工具砸中颈动脉,然后以钢索类绳索从身后勒死的。”曹志豪道,“白楼和海西曾经尝试跟洛副所长被害案串并,后来没有成功。”
“既然都是用大板手和绳索杀人,是同一伙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大,为什么不能并案呢?”雷军问。
“洛副所长是被人用大板手砸中后脑,劫车杀人案被害者都是被砸中颈动脉。”曹志豪道,“勒死洛副所长的是麻绳类绳索,而劫车杀人案凶手用的却是钢索,而且是那种只有筷子粗的钢索。
根据钢索在被害人脖子上留下的勒迹判断,省里的刑侦专家认为,那种钢索应该是特制的,两端有着固定的把手,这样行凶时可以用得上力,而且极为稳定、牢固,就是专门用来杀人用的。
还有一个关键点,那就是,911案件凶手抢走了洛副所长的手枪,如果白楼和海西的抢车杀人案也是他和他的同伙作下的,那他抢去的手枪,怎么就没有发挥作用呢?
由于洛副所长案跟后面的劫车杀人案在杀人手法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他方面也缺乏共同点和延续性,经过综合分析和评判,达不到并案要求。”
“也对。”刘毅道,“凶手把洛副所长的枪抢走,如果是为了作案,肯定会用枪杀人。应该从之后的枪杀案入手才对。”
“小鹏,谈谈你的看法?”曹志豪看向陆小鹏。
“从案卷看,911案件大量的侦查工作,都是放在了排查洛副所长的关系人,排查被洛副所长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方面。”陆小鹏道,“重点怀疑洛副所长的牺牲属于报复性仇杀。
这是为什么呢?”
“这个洛副所长在打击犯罪方面,可以说成绩斐然,得罪的人比较多,这才重点怀疑是报复性杀人。”曹志豪道,“可是,查了一两年,把有作案动机的嫌疑人都查了个遍,都没有确定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