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章 超阶越次

鼎定河山 品涩居士 1627 字 13天前

沁县是一个很古老的县份,春秋始称铜鞮。到了大昌开皇十六年,始设沁州,州治在沁源县城南。秦楚时,州治仍在沁源。一直到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大定于铜鞮乱柳建威胜军,这既是一个军队建制,也是一个行政建制,领铜鞮、武乡、绵上、沁源四县。从此,沁州州治便从沁源迁到铜鞮乱柳。州城迁而名未变,没有沁河的沁县就是这样来的。

大定把全国划分为若干路,作为朝廷派出机构的辖区。路中的管理各个州(郡、府、军、监)的“知州”或“权知军州事”,由朝廷直接派遣文臣带京朝官衔担任。另设通判与其共掌州政。为的是相互牵制,不至于形成割据一方的势力。

很多人听到“通判”这个称谓,首先想到的是刑狱类的官职,其实这只说对了一部分。在大部分朝代中,凡是官职中有个“判”字的确实基本都属于刑狱体系。

但大定的通判是一个例外,它的内涵非常丰富,除了刑狱诉讼事务外,还有权力过问粮食运输和水利工程,以及田产物权方面的事情。

这些政务都是直接关系到民生的大事,如果处理不当,会产生各种社会问题。如果只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通判似乎和知府知州一样,都是地方大员。实际上问题并非这么简单,通判的权力远大于官方描述。

首先,通判是总览全局的官职,事无巨细都可以过问。大定对于地方上的规定比较细致,知府知州和通判都是地方上位置最高的官员,为了区分开他们,平常并不在一起办公。三个官职都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安排配套的相关办事人员。大定地方上的官职一般是文臣为正,武将为副,政务上以文官为主。

大定建立后,国内局势比较安定,对外倾向于和谈,原则上不轻易诉诸武力。因此武将在地方上主要是练兵,政务上几乎没什么决定权。通判和武官其实都是辅佐型官员,但通判有权过问粮运等重大事务,是对知州知府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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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通判有否决权。假设知府和知州都同意办一件政事,这件事和粮运、刑狱、农田、水利有关,结果通判坚决反对,那么这事也很难办成。所谓“复设通判以贰之”也。

欧阳修的《归田录》中也提到“始置诸州通判,既非副二,又非属官”。这两句记录说明了一件事,通判虽然级别略低,但却不是知州知府的副手或者属下,它属于位高权重的辅佐型高官,有质询权和否决权。

地方上一件政事要顺利施行,往往需要高官们一致同意。通判不一定参与这件事的谋划和讨论过程,但如果方案出来后,通判反对,这件事就不容易办成。大定皇帝之所以在地方上安排这样一个职务,目的就是给地方官找麻烦,不让地方官活得太舒服。因为封疆大吏如果太舒服,就轮到皇帝如坐针毡了。

第三,通判是朝廷在地方上安插的眼线,身后有皇帝撑腰。大定建立前经历了五代十国的混乱时期,五代十国乱世之所以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秦楚后期对地方政权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大定建立后,太祖首先不放心武将,解除了他们的兵权。紧接着又担心地方上的封疆大吏拥兵自重,于是采取重文轻武的国策。他又疑心文官也有能力带兵,这可如何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