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建郡县制以后,官场就出现了接风饯别等宴会。《汉书》记载:“西汉后期,政局屡变,地方官调动频繁,吏或居官数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错道路。”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州郡甚至设置了“送故主簿”这样专门负责接待的官员。本朝明文规定“凡点检或商议公事、出郊劝农等,皆准公筵”。
其实,按规定的标准做好接待工作,是公务活动的保障,本应无可厚非,问题是不按标准接待,而是竞相攀比,排场越搞越大,于是惹得怨声载道。
公务接待在历朝历都是地方官们心中永远的痛。公账上也没有公务接待的预算,哪来这么多钱开销分摊呢?讲实了,不外乎是向民众加征加税、争取“自筹经费”或说预算外资金。说白了,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
比如某知县便写信给朋友说:现在已经知道人生作吏甚苦,作县令尤苦,比牛马还不如!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上官如云,过客如雨”,来来往往都要县令早晚接待。
那么,公务接待中,上级最看重的是什么?答曰“现金红包”。而这个“红包”一般有三个名目组成:一是“程仪”,即车马费;二是“折席”,即宴饮费;三是“跟随”,即送给仆从的辛苦费。
又比如,杭州城极为繁华,因此大定朝廷派赴该路的监司,大多在城内设立办事处,这个去了那个又来,以至杭州政府得专门安排一员副职陪他们吃喝玩乐。苏轼任杭州通判时,就扮演过这个角色,因为不胜酒力,疲于应付,发牢骚说杭州通判这个差事是“酒食地狱”。
由此可见,基层官员应付公务接待、疲于奔命时是非常痛苦的。为了减轻这种痛苦,官员们各出奇招。苏轼在任地方官时,一旦遇到公务接待的宴饮,都要召歌伎来,让赴宴的领导的注意力都转移到“女伎丝竹之声终日不辍”上,自己趁机休养精神。
其实,大定官员公干外出,受专门的“馈送”“迎送宴会”等法令法规约束,违反者以违制、违令、违法论处。如宁宗嘉定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令:“诸路应差官吏,须择清廉介洁之人,除批券之外,其余馈送并不许接受,比以赃论”。尤其是大定所设名为“监司”的监察制度,既要监司监察州县官,又担忧监司与州县勾结营私,因而制定“监司法”对监司履职巡察制订种种约法。为防止监司利用出巡之机贪污腐败、骚扰百姓,朝廷对其所带随从仆役、州县逗留时间以及生活待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从制度性规定的层面来看,与前代违反规定举办宴会要被处以死刑相比,定廷对地方官员违规参办公务宴会的惩罚力度是较轻的,最严苛的仅被处以“徒两年”之刑,如崇宁朝对路级官员的限定,“诸监司、依监司例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同,辄赴州县筵会……徒二年”。
即便如此,在实际执行及治理过程中,违规官员受到的处罚只会更宽松,通常使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来代替刑罚,包括除名、勒停、降官、差替、冲替、放罢等。
而在元丰四年春正月,知岷州张若讷违规参赴妓乐宴会,“止坐罚铜”,仅被罚铜,这一处罚明显要更轻。更有甚者,由于部分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免于各类惩罚,官员之间相互勾结、或与朝中大臣关系密切而得到庇护,如王子溶、魏兼、唐仲友之流与当朝宰辅是姻亲或亲戚关系,过度参赴宴会却均未受到处罚。
所以说,大定对地方公务宴会的制度性规定同实际执行有一定的差异性。即使规定了以刑罚手段处置违规参办地方公务宴会的官员,但实际处理中,几乎没有官员为此受到刑罚,最常见的方式当属行政处罚,丢官罢职了事。
总而言之,大定地方公务宴会制度相当完善且日益严苛,已有成文法律专门针对迎送宴会等问题作出规定,违者要受徒、杖等刑罚。但由于国家政权动荡,外敌环伺、不断侵扰,统治阶层却多沉迷享受,导致制度性规定的执行力低下,地方官员参办宴会更加频繁,甚至“一筵之馔,有及数百千者”,一次宴会、馈送等费用达到千、万缗的情况相对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