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谬误:安史之乱前,大唐完全不收盐税。
其实不是,自武周时期以来,就在“低水平”运转。盐税不仅在收,而且收的很科学合理,不同性质的盐矿或者盐池,收税的幅度与方式,也都不同。
大体上分为三种:
1、实物税:租用盐池盐井进行开采的盐户,开采3石盐,就要交1石给官府。而这1石盐,则是进入常平仓,以供军需或者抑平市场盐价。
2、力役税:官方开采的盐池盐井,里面的劳工,以劳力抵偿租庸调。
3、货币税:民营盐井或盐池,一般背后都是大世家大豪强。
有据可查的信息,是开元十年,就已经在实行这种税收方式,但税率很低。真实情况,收税的时间,一定会提前。
第三个谬误:大唐朝廷都是蠢猪,居然不知道用榷盐法。
实际上大唐的政策制定者们不仅不蠢,而且还知道“试运行”与“经济特区”的概念。早就做过榷盐法的政策试验。
然后他们得到了一个让几乎让自己崩溃的结论:
经济中心的关中与河北,食盐来源的盐池盐井盐场,绝大部分,都是官营的!榷盐法几乎无法实施!
具体来说,这几大产地,就是河东盐池,河北长芦(沧州)盐场,以及凉州盐池。
官方盐池,自己给自己收税,那钱从哪里来呢?
如果加税,这些钱依旧会间接推高官府采买成本,左手倒右手的经济游戏,在封建时代除了增加行政成本外,没有任何意义。
安史之乱后,与安史之乱前,大唐经济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没错,大唐失去了河北!失去了足以供养几百万人吃盐的长芦盐场,同时凉州还被吐蕃攻克,河东亦是处于战火之中。
也就是说,刘晏实施“科学榷盐法”的经济前提,是大唐失去北方的三个主要盐产地,大型国营盐场不复存在,不得不从江淮那边大力发展私营盐场。
很显然,在安史之乱以前,并不存在这个前提。
第四个谬误:在安史之乱前,用中唐的“科学榷盐法”,可以实现财政大补而不损(或少损)民生。
这个也只是一厢情愿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