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章 立制衡 宝钞辨验司

他此言一出,阁内顿时安静下来。增设新司,意味着官位、权责和经费的重新划分,牵一发而动全身。

沈惊鸿不待质疑声起,便条分缕析地阐述起来:

“此‘宝钞辨验司’,非为取代刑部、都察院之权,亦非侵夺厂卫之责。其核心职司,在于‘辨验’二字,专攻技术防范与初期筛查,旨在构建三层屏障。”

他伸出三根手指:

“其一,定标立规之屏障。该司将汇通格物院之工艺数据、银行总号之流通样本,制定颁布《银元铜钱辨验成例》。将日前总结之重量、尺寸、齿边、音色等硬性标准,以及‘观神韵’、‘辨宝光’、‘燧石镜测’等经验之法,悉数明文规定,量化考核。此册须刊印数千,颁发至天下所有州县衙门、税课司、钞关、仓场以及皇家银行各分号,务使查验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他刻意将苏卿卿的贡献归于“经验总结”,融入官方规范。

“其二,专业稽查之屏障。于两京十三省布政使司驻地、重要商贸枢纽府州,设‘辨验分司’。其人员构成,不唯科举正途,当广纳贤才。可遴选户部内精通钱谷、作风清正之干员为主官,同时特聘民间信誉卓着之老朝奉、银号掌盘、退役之可靠老吏为技术吏员,授予相应职衔俸禄。专责辖区内官库收支、商税缴纳、官款拨付中所涉银钱之强制查验,并受理民间数额巨大或影响恶劣之疑币呈报。形成自中枢至地方,层层布防、专业应对之稽查网络。”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其三,协同办案之屏障。该司职权,止于技术鉴定与线索初筛。一旦确认伪钞,即行封存,并视案情轻重,若为个案小案,则移交当地州县依《大明律》审理;若案涉金额巨大、范围广泛或可能牵连官吏,则必须立即将完整人证、物证、鉴定文书及初步案卷,移交给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续办。如此,技术鉴定与司法追责权责分明,既能发挥专业之长,又可避免权责混淆,相互推诿。”

沈惊鸿的方案,清晰地划定了“宝钞辨验司”的职权边界——它是一个技术支撑和预警机构,而非另一个拥有侦查缉捕权的厂卫。这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与其他部门的冲突,强调了协作而非竞争。

一直沉默的韩阁老再次开口,问出了最关键的问题:“员额几何?钱粮何出?新增一司,所费不赀,如今国库虽稍裕,亦不可妄开冗官之端。”

沈惊鸿显然早有准备,从容应答:“回阁老,下官已有初步筹划。该司初设,中枢郎中、员外郎、主事等流内官,约需五至七员,可从户部现有精干人员中调剂升转,不额外奏请增额。地方各分司之主官,亦由各省布政使司下属相应官员兼任。至于核心之技术吏员,可仿效宋代‘募役法’与国朝杂职官旧例,采用‘专业募役制’,不计入正式官额,但给予优厚薪俸与晋升通道,其薪俸及司内日常运作经费,初期可由‘大明皇家银行’每年上缴利润中,划拨固定比例专项支应。待其成效彰显,确为国之必需,再行奏请定额核销,纳入国库正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