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章 李文康绑架强奸案(7)

玫瑰法则 霏倾 1734 字 1天前

刘天海看着王劲龙:“也就是说,被告人第二次委托你购买迷情水、购买多少瓶迷情水,并无任何实质性证据,仅仅是靠你凌晨睡得迷迷糊糊时的记忆来证明?”

王劲龙:“我那会儿还没睡。他是真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买这玩意儿,而且他给我转钱了啊。”

刘天海:“被告人给你转了多少钱?在什么时间转的?”

王劲龙:“就在挂了电话之后就转了,我记得很清楚,因为我看到钱转过来我才翻墙出去给他下单的。”

刘天海:“被告人给你转了多少钱?”

王劲龙:“十万块钱。”

刘天海:“被告人第一次委托你购买迷情水一瓶,给你转了多少钱?”

王劲龙:“两万块钱。”

“大家请注意,这两万块钱对应的数量是一瓶。”刘天海看向王劲龙,“被告人第二次给你转了多少钱?”

王劲龙:“十万块钱。”

刘天海:“这十万块钱对应的数量,应该是5瓶迷情水,而非50瓶!50瓶的数量,是你擅自决定,与被告人无关!”

王劲龙急道:“他说有多少整多少,也没说5瓶啊!”

刘天海:“但被告人给你转的十万块钱,就已经说明了被告人的期望的数量是5瓶!你擅自购买50瓶的量,是为了向其他人兜售,以便你从中牟利!”

王劲龙:“我想起来了!那十万块钱是定金!当时他在电话里说,他先给我转一点钱,剩下的等他回家要了钱再给我转!”

刘天海:“这是你推卸责任的说辞,而非被告说过的原话!”

王劲龙面露惧色,着急地看向苏君雪,而后又看向合议庭。

审判长摇了摇头,拿笔记录着什么。

刘天海:“审判长,我方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看向苏君雪:“公诉人呢?”

她拿起手中一份证据材料:“审判长,我方需要补充一份新证据。”

审判长:“新证据的作用是什么?”

苏君雪:“新证据为被告人的银行卡明细,可以证明被告人在给证人王劲龙转了十万元后,银行卡余额仅剩一百多元。这与证人王劲龙证词里‘他说他先给我转一点钱,剩下的等他回家要了钱再给我转’相符。”

刘天海:“反对!这只是公诉人的推测!被告人因为手头只剩下十万余元的现金,所以委托证人购买5瓶迷情水,是证人王劲龙为了后续再向他人兜售此物所以自行多购买!”

苏君雪冷静道:“52瓶迷情水于四月初运抵邯郸,证人王劲龙只需提供手机号就可提货,如果证人有兜售这批迷情水牟利的想法,会第一时间进行提货、兜售,只保留被告的五瓶即可,但证人没有,他一直原封不动地放着这52瓶迷情水,等待被告人领取。”

审判长示意法警提交公诉人补充的新证据。

苏君雪:“通过观察被告人银行卡的流水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每次将账户内的资金用完,不到24小时的时间,就有一个开户行在邯郸的账户,往被告人账户转账大额资金,如此重复。根据警方的调查,这个账户,为被告人父母所聘请的财务人员的账户。我方申请传唤该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同意。”

很快有一个戴眼镜的男人走进法庭,在证人席入座。

苏君雪:“证人,请你向法庭介绍你自己。”

证人:“我叫黄勇,是郝尚来集团的财务经理。”

苏君雪:“你认识被告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