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择明的律师刑事案件帮不上忙,对于他离婚诉讼倒是拿出了十足的气势。然而这件事确实是李择明理亏,法官和旭日集团没有利益来往,等许炫宇和李择明的律师你来我往互相辩论了一番后,他们判决得也很干脆利落。
“现就原告徐稚爱与被告李择明离婚纠纷一案,经本庭依法开庭审理、核查全案证据并结合《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徐稚爱与被告李择明解除婚姻关系。
本庭认定,被告因犯行贿罪、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判处监禁刑罚,其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背婚姻伦理与公序良俗,彻底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基础与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依据韩国《民法》第840条,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至无法挽回,即便被告此前对离婚提出异议,本庭亦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判令原告分得30% 份额,被告分得70%份额。
案涉旭日集团股权、房产、存款、投资收益等巨额财产,虽多登记于被告个人名下,但均形成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依据韩国《民法》第830条,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其劳动与家庭支持构成对被告经营企业、积累财产的实质贡献,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合作积累的财产,纳入分割范围。
本庭考量全案情节酌定分割比例:被告作为婚姻过错方,其犯罪行为不仅导致婚姻破裂,更存在以企业经营为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法行为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应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同时结合被告财产的形成背景,其作为旭日集团会长的个人经营能力为财产积累的核心因素,故综合判定原告分得30%夫妻共同财产。
本庭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完成财产分割的权属变更、资金划转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旭日集团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动产产权变更及银行存款的支付,不得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转移资产等方式规避履行义务;若被告存在上述欺诈行为,原告可依据《民法》第839-3条向本庭申请撤销其行为。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首尔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若无上诉或上诉被驳回,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照履行。
现宣判完毕。”
法槌敲击,一锤定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