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有农民新开垦的无主之地,那么需要上报当地领主和代官,根据开垦之人的意愿,可以将新开垦的领地上交,京极家按照一定价格给予补偿。而若是开垦之人想要留下,则前三年的土地产出归京极家,三年之后的产出按照规定的农税上交年贡即可。
第二条代官制度,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京极家领内的领土,不管是京极家的直领还是家臣的知行地,每一个郡都设置一名郡代,由京极家代官奉行统一管理。
郡代负责管理各个分郡,负责各个郡土地的检地(与检地奉行对接)、年贡的征收入库和运输等等。
郡代每五年轮换,不得连任。
第三条常备兵制度规定,京极家领内施行常备兵制度。
制度规定:凡年龄在15—45岁的健全男子可进入常备兵征召序列,以每一万石领地征召100名常备兵为规范。若是领内没有足够的适龄兵员,则按照一人50石粮食或者一人20贯钱的标准上交京极家。
常备足轻的装备由京极家军务众统一制定和采买,但是日常的维护需要领主自行负责。装备若有遗失和损毁则由领主向京极家采买。
第四条乐市乐座,规定京极家领内不再征收商税和过路费,所有商人均可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自有出入京极家领内各城下町。贸易自有,买卖自有,不得垄断等等.....
第五条则是关于家臣之间如果出现矛盾,不得私自解决,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一门众笔头汇报,若是一门众笔头无法处理的则交由京极家家督处理。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一年之后重新上述,但严禁私下处理,轻者罚俸或者减知行,重则驱逐。
第六条则是关于有知行的家臣,知行不得私自转售,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必须提前半年向京极家报备,如果私自出售知行,则出售无效且对于钱款和知行均予以没收。
第七条人质制度,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亲眷(嫡长子优先,若无嫡长子可由兄弟、母亲充当)必须前往伏见城居住,可以探视,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否则视为叛逃。
第八条一国一城制度,要求领内家臣除自身居馆(规定只能保留居馆,不得出现城垣和城堀)外不得私自修筑城砦。每个郡只保留一座城砦(规定了大小,不得有城下町)由郡代管理,每个国只保留一个城(可有城下町),由京极家指派城代(战时城池所在地领主自动升任城代)。
第九条寺院的治理和规范。所有京极家领内寺庙的僧人,必须向京极家申请专门的条令证明其合法身份,外来僧侣不得在京极家领内停留超过十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长住的,也需向京极家申请僧侣条令。
同时规定领内的寺庙只得按照有僧侣条令的僧人数量保留土地,寺庙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极家缴纳年贡。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须按照京极家制定的农税缴纳年贡。
寺庙的僧人不得随意流窜前往其他寺庙,如有传教需求需要向京极家各地代官报备,私自传教则驱逐出境。
未经许可,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如果主持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管理寺庙的,可向当地代官或者京极家申请,由京极家委任接替的人选。
第十条是关于家臣婚姻。
规定京极家领内的家臣和国众可以自由婚姻,但不得与外部势力联姻。除家督亲自指婚以外,家臣不得私下与国外大名和国众联姻。
另外法令还规定了适婚年龄,男子18岁女子16岁,任何人在年龄未达到的情况下都不得结婚(可以定亲)。
第十一条,继承制度。
制度规定,家臣家名的继承由嫡长子继承,如无嫡长子的除了收养以外,需由京极家家督指定继承人选,家臣不得擅自处理。
另外,对于有特殊功绩的非嫡长子,则有俩种特殊安排。
第一是非嫡长子获得特殊功绩,比如说获得战功的,如果京极家家督赐予了知行的,可以另立门户。
第二,如果获得特殊功绩但没有被赐予知行的,可以向京极家申请继承本家家名(视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对于有过错或者言行举止不当的嫡长子,可以向京极家申请更换继承人。
第十二条,战时政策。
政策规定,如果京极家出现战事,则所有家臣必须按照自身所领积极动员兵势,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结,并且立刻前往集结地。如果有迟到或者缺勤的,迟到者按照迟到天数罚俸,缺勤的减封或者转封,情节严重的家督可以没收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