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怪柳姻惊讶,‘典妻’这个名词对于柳姻来说是既陌生也熟悉的词。
熟悉是因为前世她了解过,陌生是因为她此生没有见到过。
什么是典妻呢?柳姻心中想到了前世看到的资料早在西汉时期,民间就有了嫁妻卖子的行为,而到了南北朝嫁妻成了质妻。
可直到宋朝真正意义上的典妻开始在民间成形,北宋《续资治通鉴长篇》就有明确记载:“比因饥谨,民有雇鬻妻子”等,南宋洪迈《夷坚志》更写有:“典妻质子,衣竟不敝体,食不果腹,每日只乞讨得数钱,仅能依靠菜粥过活。”
而宋朝不仅出现了典妻,还出现了雇妻现象。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记载过一个案例:“某户姓陈的女儿在某一年份被雇佣给了名叫郑万七的官员,约定的雇佣期限是七年,总共得到两百多文钱。到了十二月,她又被典给了信州的一个担保人徐百二,徐百二立刻又将她雇佣给了铅山的陈廿九,这次雇佣的费用增加到了七百贯钱。过了几个月,陈廿九再次将她雇佣给了漆公镇的商人周千二,经过几次转手,她所涉及的金额已经翻了好几倍。当这个案件被审查时,发现违反了约定的雇佣期限,实际上构成了买卖妇女的罪行,判决结果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赔偿足够的金额,认识到利用法律进行欺骗是没有好处的。”
而元朝是第一个在明确的法律条文中将典妻雇妻明令禁止的朝代,而《元典章》的记载:“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曾禁止”中,更是明确的点名,这种现象普遍发生在长江沿岸和东南沿岸等地。
随着时间发展,到了明清时期,典妻的行为发展的更为丰富,甚至出现了以妻子为主导的“招夫养夫”。
明末时期,百姓生活困苦,当时任福建寿宁县知县的冯梦龙就曾记载:“大户之家如非遭逢大变,自不典妻,然小户本就生活拮据,稍有不顺,典妻如弃敝履,以解燃眉之急;或租赁与他人生子,一岁一金,三五年已,期满迎归。若承典人乞求延期,报酬延续,亦有久假不归者,竟有绝卖之事。”
而如今所处的离朝对于柳姻来说不论是民风还是习俗又或是历史都像极了自己记忆里的明朝,典妻雇妻自然也会出现。
“即便是典妻,也不该如此对待才是。”柳姻皱了皱眉满脸皆是不赞同。
“没办法,她们典妻便是为了子嗣,若是为了子嗣好哪里会在意母亲是个什么下场。”刘雪梅毫不在意的吃着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