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投标
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分3包包装(R投标函,正本副本一包,R投标报价,正本副本一包,R施工组织设计一包)并密封。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密封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施工组织设计格式(暗标)”要求。
投标文件的标记:投标文件封套上载明的信息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未按本须知第2.5.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未按本须知第2.5.1项要求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2.5.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5.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2.4.7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