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2章 大明礼法公约

就连臣子和贵族都有八议,他们当然认同天子是高高在上的裁决者,不用和普通百姓遵守一样的法律。

所以,天子要遵守的礼法定然不会太多,并且每一条都要仔细斟酌,定下后就基本不会改。

刘宗周代表群臣表态道:

“臣一定会制定让陛下和万民满意的约法,交由国会审议。”

朱由检点头说道:

“如此甚好!”

“这部约法,暂且以《大明礼法公约》称之,主要分为大明朝廷机构、大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制定和修改章程,一共三个篇章。”

“例如有关婚姻的条文,就可以放在第二章,拟写为:”

“大明公民拥有自主婚姻和生育子女的权利,并有履行夫妻责任和抚育子女的义务,具体由《大明帝国婚姻法》规定之。”

“写入礼法的这些,以后基本是不变的。”

“但是具体的婚姻法条文,则需要根据时势而变。”

“所以《大明礼法公约》是最高级别礼法,《大明帝国婚姻法》则是附属于它的法律,属于从《大明律》拆分出来的第一等级法律。”

这是朱由检为大明法律制定的级别。在各等级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级别的礼法。

这些以礼法冠名的法律是皇帝也要遵守的,属于名副其实的最高法。

群臣琢磨皇帝的话语,对于皇帝定下的这条约法条文,纷纷点头称善。

简单的一句话,规定了婚姻和抚养的原则,皇帝也必须遵循,维护这个道义。

但在具体怎么执行上,则由具体的法律规定。皇帝不一定会遵守,甚至可以用诏令,废止某些变得不合道义的法律。

这是朱由检之前调整三法司时就和袁可立商议过的,在他思索几年后得到完善,明确律令同级:

“皇帝的诏令和法律同级,视作临时法律对待。”

“历代先帝的诏令只要没有明确废止的,都要继续沿用。”

“但是和现有律令有冲突的,则不再继续执行。”

“这次重制礼乐,就是要整理法律和诏令,确定各种以后要执行的法律和法规。”

袁可立对此最了解,虽然不再负责三法司事务,如今仍在这个场合说道:

“陛下之前曾提到,以后废止法律的诏令,需要规定时间。”

“臣以为诏令的颁布、时限等规定,同样要写入约法。”

“约法第三章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应改为律令制定和修改。”

群臣纷纷附和,朱由检在思索之后点头同意,从礼法上确定了诏令和法律同等级的地位。

然后又有臣子说道:

“婚姻法属于户律,臣以为不应单独立法,应该继续放在户律内。”

“第一等级法律,应该是从大明律拆分的六律。”

“其余法律,则定为第二等级。”

这一点也让很多臣子附和,因为他们习惯了大明律的六律。皇帝专门把婚姻法独立出来,他们反而不习惯。

朱由检思索了一下,想到后世的婚姻法也被并入了民法典,就没有在这件事上纠缠,认可道:

“婚姻法可继续属于户律。”

“户部就是民部,户律也可以说是民法典。”

“它和刑律刑法典等六律,是最重要的法律。”

“颁布之后要由国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朝廷大会认可、皇帝允许,方可进行更改。”

“六律之下的其他法律,则属于第二等级,只需要国会一半以上通过,就可修改条文。例如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

“国会之前制定的货币法案、盐业法案等法案,转化为法律之后,可以定为第二等级法律。”

“或者更低一个级别,定为部门法规。”

朱由检提到这里,又具体解释道:

“例如盐业法案,它其实可以定为第三等级的部门法规。”

“在盐业市场发生变化时,由盐政总署提出修改。”

“只需要国会常委会通过即可,不用召开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则需要地方议会表决,定为第四等级的法规。”

“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抵触,同位法不得相矛盾。”

“这点要写入约法,礼法委员会、还有朝廷和地方的礼部和三法司机构,都有维护这点的责任。”

这样就梳理清楚了大明的法律级别,群臣交流之后,对此纷纷称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