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文官子弟获京卫籍可在顺天乡试。
明初对文官实行特恩荫叙,但获荫者数量很少,据统计,自洪武十六年至景泰七十余年间,文官得荫职者仅50余人,其中,得荫京卫武职者仅有4人。
文官子弟承荫京卫籍者,既可参加顺天乡试,也可继续在其原籍地乡试,比一般考生多出一个选择。
景泰后,随着明廷开行捐例的经常化,越来越多的有钱人通过捐纳途径获得京卫职衔。这样其子弟也多有以此冒充京籍而应试京闱者。
万历三十年六月,礼部奏准申明如有上纳锦衣卫等职衔者,子弟不准妄开京籍,以杜塞该冒籍之路。
二是跨直省迁移的卫所举子应在现籍卫所所在直省或指定直省报考应试。
洪武、永乐年间,随着对全国卫所的大规模布局和调整,使得卫所举子一般都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户籍地,一是当今隶属的卫所,一是此前隶属的州县或卫所,前者是户籍现所在地,后者是户籍原所在地。
户籍迁移未出直、省的卫所举子当然仍在原直、省科考与乡试;而户籍发生跨直、省迁移的卫所举子按规定一般都应在现籍卫所所在直、省报考科举。
三是跨省直迁移的太医院籍、钦天监籍、富户籍、匠籍等人户一律在现籍地报考。
明代两京都设有太医院、钦天监,都是带有很强专业技术性质的衙门,拥有该衙门户籍者可分别在两京报考科举。
四是所有跨直省自行迁徙且就地附籍的人户都一律在现籍地报考。
卫所军籍、太医院籍、钦天监籍、富户籍、匠籍以及站籍等户类的跨省直迁移都是在官府的主导下产生的。
除此之外,实际上还经常存在着主要因生计所迫而自行迁徙的人户,对此明朝的态度当然首先是严令禁止,但有时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也不得不承认现实,允许他们就地附籍。
需要注意的是商籍,这是明代中后期才出现的新事物。
明代科举对商人并无歧视政策,商人及其子弟属于良民,自然可按制入学应试,只是在明初他们尚无专籍,而是分别归于军、民、匠、灶各户类之中,且主要是归属于民籍。
由于商业经营的需要,特别是盐商都有经朝廷特许的行盐区域,这样就自然产生了盐商在行盐地定居但因无当地户籍故其子弟须按制回现籍地入学应试的问题。